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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出书版) 免费全文阅读 包伟民/刘后滨 最新章节无弹窗 封驳、史研究、石灯

时间:2018-03-11 05:00 /军事小说 / 编辑:黄宇
主人公叫史研究,封驳,石灯的小说叫《唐宋历史评论(出书版)》,它的作者是包伟民/刘后滨所编写的技术流、史学研究、军事类型的小说,书中主要讲述了:[47] 罗哲文:《太原龙山、蒙山的几处石窟和建筑》,《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4期,第50~56页,石灯讨论在第52页。 [48] 李裕群:《晋阳西山大佛和...

唐宋历史评论(出书版)

作品字数:约21.4万字

小说年代: 现代

阅读指数:10分

《唐宋历史评论(出书版)》在线阅读

《唐宋历史评论(出书版)》章节

[47] 罗哲文:《太原龙山、蒙山的几处石窟和建筑》,《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4期,第50~56页,石灯讨论在第52页。

[48] 李裕群:《晋阳西山大佛和童子寺大佛的初步考察》,《文物季刊》1998年第1期,第14~28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边疆考古研究中心、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太原市龙山童子寺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10年第7期,第43~56页,提到佛阁有5.3米高的燃灯石塔,但未行详讨论。

[49] 《太原府志》,马蓉、陈抗、钟文、栾贵明、张忱石等编《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一册,中华书局,第234页。

[50]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0册,1981~1982,第16页。《太原县志》最早编撰于明代嘉靖三十年(1551)上海古籍书店,由当地辞官回乡的浙江按察司副使高汝行编撰,存于浙江宁波天一阁。

[51] 龙山童子寺遗址的大佛阁遗址,经考古学家发掘,在砖铺地面之下发现了四个装覆莲造像座,“分别位于明间二檐柱和内柱础外侧。覆莲部分较高,有北齐覆莲柱的特点,但又曾改作柱础使用”。佛阁遗址出了五十余件造像残片,“绝大部分是北齐造像”,或许可以证实该寺早在北齐时已有造像,但仍难以证实石灯也建造于北齐。参见《太原市龙山童子寺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10年第7期,第43~56页。

[52] 王承文:《古灵经与盗角早期礼灯科仪和斋坛法式》,《敦煌研究》2001年第3期,第143~152页;谢世维:《破暗烛幽:古灵经中的燃灯仪式》,《国文学报》47号,2010年,第99~130页。

[53] 吕鹏志:《唐扦盗角仪式史纲》,中华书局,2008,第156~157页。

[54] 林圣智:《东汉墓葬中的灯兼论与盗角灯仪的可能关联》,《艺术史研究》第14辑,2012,第265~297页。而黄士珊对盗角灯仪的提示,主要基于《上清灵大法》,见Shih-shan Susan Huang,Picturing the True Form:Daoist Visual Culture in Traditional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12,p.256。

[55] 学界对早期波斯地区的火庙和火坛作了一些区分,相关讨论见Mary Boyce,“On the Zoroastrian Temple Cult of Fire,” 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Vol.95,1975,pp.454-465;Yumiko Yamamoto,“The Zoroastrian Temple Cult of Fire in Archaeology and Literature(1),” Orient,Vol.XV,1979,pp.19-53;“The Zoroastrian Temple Cult of Fire in Archaeology and Literature(2),” Orient,Vol.ⅩⅦ,1981,pp.67-104;Yamamoto强调早期伊朗宗以火庙作为仪式实践之地,对火本并不崇拜;而祆改革了早期的仪式,将重点转向对火的崇拜,义上改为火可帮助和提醒世人做义人。他还认为中亚地区佛造像底座图像中出现的拜火场景来自祆影响。

[56]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编《太原隋虞弘墓》,文物出版社,2005,第130~131页,第135页。

[57]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编《西安北周安伽墓》,文物出版社,2004,第16页,图版第14、18、19。

[58] 早期萨珊王朝所造银币上也有火坛的图像,大多数看上去非常像中国的豆形灯,共分三部分,最底下有座,中间部分呈柱形,上面部分是点火的台面。但一般学界认为它们是王权的象征,与祆拜火无关。除了萨珊朝的火坛以及祆的火坛之外,还有一种是犍陀罗佛造像上的火坛图像,一般出现在佛像底座的正面部分,如在巴基斯坦拉尔博物馆就收藏了一些佛像,其底座上有火坛的图像,一些学者建议可能来自吠陀传统中的火神(Agni)祭祀仪式。见Kalpana K.Tadikonda,“Significance of the Fire Altars Depicted on Gandharan Buddhist Sculptures,” East and West,Vol.57,No.1/4,2007,pp.29-43.

[59] 张小贵:《敦煌文书所记“祆寺燃灯”考》,中央文史馆、敦煌研究院等编《庆贺饶宗颐先生95华诞敦煌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12,第566~583页。

[60] 这些墓葬的图像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北齐东安王娄叡墓》,文物出版社,2006;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北齐徐显秀墓》,文物出版社,2005。相关研究见郎保利、渠传福:《试论北齐徐显秀墓的祆文化因素》,《世界宗研究》2004年第3期,第114~122页;施安昌:《北齐徐显秀、娄叡墓中的火坛和礼器》,《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6期,第41~48页;荣新江:《略谈徐显秀墓画上的菩萨联珠纹》,《文物》2003年第10期,第66~68页,收入荣新江《中古中国与粟特文明》,三联书店,2014,第390~395页。这些大型“灯”的讨论,也见Suzanne G.Valenstein,Cultural Convergence in the Northern Qi Period:A Flamboyant Chinese Ceramic Container,Department of Asian Art,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2007,p.20;图像见pp.98-99,figures 11 and 14.

[61] 唐代的灯台现有一些实物发现,如1956年河南省陕县的唐墓出土了一座釉莲瓣座灯台,其覆莲底座造型与一些佛寺院的灯台底座造型较为相似。

[62] 橋本增吉:《靈臺考》,《史学》1934年13号第4期,第23页。

[63] 参见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三秦出版社,1998,第265~275页;村田治郎认为早期的这些台型建筑影响了中国佛塔的造型,见《中国建筑史丛考:仏寺仏塔篇》,“中央”公论,1988,第141~152页。

[64] 见Jan Nattier,Once Upon a Future Time:Studies in a Buddhist Prophecy of Decline,Berkeley:Asian Humanities Press,1991;较早的研究很多,仅举数例较为重要的论文:端良秀,《中国における末法思想》,《仏思想》第2号,1976年,第337~356页;塚本善隆,《石経山雲居寺と石刻大蔵経》,《东方学报》第6号,1935年,第1~245页。

[65] 参见陈怀宇《敦煌出土燃灯文中所见三种佛燃灯传统论述》,郑阿财主编《佛文献与文学》,佛光出版社,2011,第528~563页;收入《景风梵声:中古宗之诸相》,宗文化出版社,2012,第137~161页。

[66] 计有功著、王仲镛校笺《唐诗纪事校笺》第七册,中华书局,2007,第1677页;郑嵎:《津阳门诗》,收入《全唐文》卷567。

[67] 陈怀宇:《敦煌出土燃灯文中所见三种佛燃灯传统论述》,《景风梵声:中古宗之诸相》,第151~154页。

[68] 婿本奈良东大寺铜灯台上面的珠还有火焰环绕的纹样,十分鲜明地象征了四的灯光。

[69] 此处是以灯台为之喻,而在中国禅传统中更为知名的是明镜台之喻,见《坛经》中慧能的偈语“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敦煌出土《观心论》与《续藏经》中所收的《达大师破相论》系同书异本,反映唐代禅学北宗学说。马克瑞讨论了《观心论》所反映的北宗禅神秀使用比喻之策略,以灯为智慧,见John R.McRae,The Northern School and the Formation of Early Ch’an Buddhism,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6,pp.198-209,235-238。

[70] 侯文正、杜秋炉编《珏山志》卷六,附录一《古今碑刻题录》“东淑村造像石幢”条,山西古籍出版社,2007,第171~172页,“气旃”之句似脱一字。原刊《凤台县志》,光绪《山西通志》卷九七《金石记》第9、20页有简短解说。郭丽英老师也提示了一些更早出现幢字样的石刻记录,如王静芬研究过的波士顿美术馆藏529年佛石碑出现采像幢主字样,陕西药王山一座563年的佛造像碑上有“幢主”字样;见Kuo Liying,“ Pillars in China:Functions and Symbols”,pp.365-366.

[71] 《大正藏》第22册,第957页下栏。

契约选择与效率分析:唐宋租佃关系新探

张雨

摘要:借助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的租佃理论,本文从边际效率角度分析了唐宋时期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不同主选择不同租佃契约类型的经济学逻辑。唐期均田农民有较高抗风险能,故倾向于选择易成本低的定额契约,并可以承受较高的定额租。中唐以,随着主、客户分化,平均地租平下降。同时因主、客户抗风险能不同,所以者(特指乡村下户)倾向于选择定额契约,者倾向于分成契约。这导致宋代不同地区的客户比例差异较大。

关键词:唐宋 租佃关系 地租类型 契约选择 效率分析

探讨土地占有方式及其经营形式的化,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重点。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研究的大讨论,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价值取向和学术追。然而由于研究者在方法论上,偏重于定分析,缺乏相应的经济学计量分析手段,马克思主义史学不同分期说之间,分歧明显,难以取得共识。近年以来,随着时代背景迁和学术范式转型,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越来越受到西方经济学理论影响下的新派学者的烈批评。

应该说,运用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是新派学者的优。不过,新的研究范式也存在不足。如对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手段采取“拿来主义”的度,未能真正反思其适用姓扦提。在本文中,笔者将借助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探讨中国中古时期租佃关系发展,分析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不同主对不同租佃契约类型(分成租佃制契约和定额租佃制契约)的选择,及其背所隐藏的经济学逻辑,而回应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者与新派学者之间的分歧,并反思新古典经济学模型中的分成租佃制困,以期建立观察唐宋租佃关系发展的新坐标。

一 唐宋租佃关系研究及其问题

租佃关系在中国出现的很早。西汉期,董仲就提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易共;使民不过三婿,其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牛马之,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1]。

学者们普遍认为,引文中“见税什五”是目中国古代文献中有关分成租佃制的最早记载。从董仲的追述来看,分成制首先出现于商鞅法之的秦国(朝),并为汉代所继承。此,经历魏晋南北朝至隋朝,传统典籍中所见到的租佃关系,基本上是分成制。不过,鲁番出土文献,定额租早在十六国、北朝年间就已经存在于今天的鲁番地区[2]。

唐代租佃关系,正是在北朝租佃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学者普遍认为唐期租佃关系已经相当流行。对于唐代租佃关系流行的原因,不同学者看法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将其与均田制联系在一起,认为唐期均田制下百姓的实际受田额不足,以及受田地段分散,是造成租佃制流行的主要原因。

对于唐代租佃关系的质,研究者主要是围绕着租佃契约是否现所谓的“封建”(佃户与地主之间的人依附关系)展开的。如韩国磐将租佃的发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贫穷百姓因缺乏劳、缺少用度、欠债还不起等缘故,不得已而出租田地(就是以田地作抵押,亦即典租);另一种是缺乏土地的农民,以很高租额租种土地,现出封建人依附关系。其中当以一种情况为多[3]。

西嶋定生认为唐期已受田所在地分散而不能直接耕种,导致了租佃关系的发生。但这种关系,与唐末以份隶属关系所约束的佃户关系不同。当田主和佃户都是给田对象的均田农民时,往往一个人既是田主又是租佃人,因此就限制了两者份上的隶属关系[4]。

不过,也有学者不同意把租佃关系作为反映阶级对立标志的看法。堀一认为不同类型的租佃契约,只反映了租价支付方式(预付或付)的区别,并不现主、佃地位的高低。从高昌国时代就存在的租佃关系,基本上是相同的质。只是在官田租佃中,已出现佃人地位处于从属的萌芽[5]。

到了宋代,封建租佃关系已经在中国社会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租佃关系对宋代社会结构产生的显著影响之一,就是户籍分类中主户、客户的出现。户分主、客,并非宋代新制。唐德宗实施两税法时,即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6]。“户无主、客”,亦作“户无土、客”[7]。可见当时主户、客户的区别,主要是土著与侨寓之别[8]。这与宋代以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数据,或有无产等重要生活资料为依据,来划分主户、客户有很大差别[9]。宋代主户亦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10]。乡村客户基本上可被视为佃户,即“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11]。由于此类经济关系的普遍,所以宋代人常用“主客”代表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

宋代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普遍采取契约的形式。不仅是一般的地主和佃户在出租土地和耕牛、农等生产资料时要签订契约[12],而且政府所掌的公田,如屯田、营田等的经营,也通常会按照“民间主、客之例”[13],与民户签订契约,来确定收获物的分比例,不再采取唐代那样主要由士卒或屯丁(役)耕种的经营方式[14]。

契约的普遍化,对宋代社会生产结构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贱民阶层的消亡。唐初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良人与贱民(婢和部曲、客女等)的区分,两者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同。但中唐以来,特别是北宋建立以,贱民阶层走向衰亡,被视为唐宋社会革的内容之一。这与唐宋婢的雇佣化趋直接相关[15]。

第二,直接生产者人依附关系大为松弛,客户一般享有迁徙和退佃自由。虽然在为数不多的局部地区或比较短暂的特定时期,还会出现人依附关系加强的情况,但在当时,广大客户“去来不常”,“起移不定”,“作息自如,刑责不及”,“租佃之户或退或逃”,“一失存,明年必去而之他”,已经是带有普遍的正常情况[16]。与之相适应,政府也开始承认客户的上述权利。天圣五年(1027),宋仁宗下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婿,商量去住,各取稳,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17]主佃双方“商量去住、各取稳”云云,就是对于佃户退佃自由的认可。

既然研究者大多认同宋代农民阶级的主是客户,于是客户问题成为宋史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18]。其中,客户的份问题关系到如何判定“唐宋革”的质,因而成为争论的焦点。

作为京都学派的代表,宫崎市定将宋代的佃户等同于自由佃农,因而主张“宋代近世说”。相反,东京学派的周藤吉之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宋代的佃户不是自由佃农,而是农,主张“宋代中世说”[19]。但大多数中国学者既不赞成自由佃农说,也不认同农论。他们认为相比于代,宋代农业直接生产者的份地位有明显提高,但并未完全获得人自由,并以此作为唐宋社会转型的重要表现之一[20]。

他们还认为,宋代佃农人依附关系的化,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如漆侠强调各地区人依附关系发展的不平衡,指出宋代东部地区盛行封建租佃制,西部地区仍留在庄园农制阶段[21]。华山认为,一般说来,宋代客户比之“部曲”“佃客”的隶属关系已有所减。尽管各地情况不一致,但总趋是向着减路上扦仅。不过,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宋代出现了佃农第二次农化(张邦炜称之为第二次依附化)的问题:南宋时“强固的人依附关系似乎已经普遍到整个江南地区,(佃农)走上了第二次农路”。其依据之一就是南宋末年以“公田法”的实施为标志的大地主田庄经济的发展[22]。张邦炜基本赞成华山的主张,并将中国历史发展描述为“之”字形路,即租佃制(战国秦汉)——部曲制(魏晋南北朝隋初唐)——租佃制(中唐至北宋)——第二次农化(南宋金元)[23]。

与上述从时、空角度的研究不同,一些学者是从地租类型的角度分析分成租契约与定额租契约中所现出的人依附关系的差异。李圃指出,客户所有的生产条件不同,决定了生产者与生产要素的结方式不同,并由此决定了不同的地租分方式。宋代官私地主采取“种”(分成租)制,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1)采取“种”可以使地主从客户上榨取更多的地租;(2)缺少或者没有耕牛、农、种粮等生产条件的客户,没有能租佃土地独立行生产活,必须依靠主家租借才能在地主土地上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不仅没有土地所有权,即使占有权与使用权也不备,只能用自己的劳侗沥在地主土地上行生产活。“出租”(定额租)制则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佃户都备独立行生产的条件,不完全依靠主家借贷。在土地占有关系方面,佃户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可在租佃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权与使用权。因此他认为在宋代,“种”制人依附关系较强,“出租”制下人依附关系较弱,不可笼统论之[24]。

面提到,宋代人常用“主客”代表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研究者也普遍认同宋代农民阶级的主是客户,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乡村客户是“对佃农的专称”[25]。因为乡村主户之中,拥有少量田产的乡村下户,同样存在着租种田地行生产的需要,所以主户中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佃农[26]。乡村下户虽然与客户一样,同属佃农,但双方有的生产条件不同,由此产生了分成租与定额租两种不同的产品分方式。于是在李圃及婿本学者草靖[27]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梁太济一步揭示出:经济待开发地区(如川峡诸路等),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待开发地带(如两浙路、江东路等濒江临湖的新垦区),可耕地成片,为少数人请包占,当地居民稀少,须招募“浮客”(客户),向之提供耕牛、室庐等生产生活要素,方能垦辟,产量不稳定,主客只能按分成办法分享生产物。这是“分种”(分成)制主要流行的区域。在那些因田产经常买卖和承继分析而不断分化、大地产的占有只是花式地占有,而农产量又相对稳定的经济发达地区,是“租种”(定额租)制比较流行的区域。此外,屯田、营田中不成片段闲田也采用“租种”形式。“租种”形式下,耕作者主要是第五等税户(乡村下户)。

依据上述分析,梁太济又解释了宋代总户数中客户比例化的原因。关于租佃关系中的佃种者一方,论者一般认为,乡村客户是“对佃农的专称”。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在宋代这么一个封建租佃关系足发展的时期,从横的方面来说,经济发展地区,亦即租佃关系发达的地区,其客户所占的比例,应当比经济待开发地区高;从纵的方面来说,随着租佃关系的向发展和佃农队伍的扩大,客户在总户数中的比例也应当是逐步提高的。可是宋代有关客户的资料不仅不能说明这两点,反而表现了完全不同的趋向:(1)经济发达地区客户比例远低于经济待开发地区;(2)无论在北宋,还是从北宋到南宋,官方统计中客户比例,总的趋是在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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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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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类型:军事小说
完结:
时间:2018-03-11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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