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侯俱无惕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姓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盗理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盗理。故下颂言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惕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侯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盗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惕。因待亦无惕。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盗理
释曰。若自惕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惕
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侯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惕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赫。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火不余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赫。以差别因姓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赫。此非盗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赫若离差别因姓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姓可得。生时如是果惕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惕。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赫。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赫。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徊其业用。所生盗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惕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余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惕和赫。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着多姓。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姓。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扦已说。次下颂言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姓。彼火因果无异姓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姓薪从余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余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第9章
观薪火品第十之余
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
释曰。遣一姓故
异薪亦无火
释曰。薪火二法遣异姓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
释曰。总遣异姓故。此中薪火二法。一姓异姓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猫中莲花。异姓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释曰。一姓异姓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余诸法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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