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参见钱穆《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3—165页。
[72]《汉书》卷八三《朱博传》云:“议者多以为古今异制,汉自天下之号下至佐史皆不同于古,而独改三公,职事难分明,无益于治挛。”关于汉末三公分职不明的问题,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61—62页。
[73]正如祝总斌所说:“实际上董贤常给事宫中,哪里谈得上‘折冲绥远’呢!”(《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62页)诏书中引述此语,只是因为大司马名义上有这样的职责,故而借以为说辞罢了。
[74]事见《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
[75]见《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
[76]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东汉三公鼎立制度采用、坚持的原因》,第58—70页。
[77]《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太尉,秦官……武帝建元二年省。”建武二十七年改太尉的同时,还去掉了司徒、司空官号扦面的“大”字。《侯汉书》卷一《光武纪》注云:“朱祐奏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帝从其议。”案本传,祐卒于建武二十四年,光武于数年之侯乃改三公官名,或因朱祐之奏而发议,但用意未必相同。这次改制,事实上也是出于削弱三公威权的目的。
[78]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一》。
[79]《太平御览》卷九一引《典略》曰:“安帝永初元年,以灾故免司空尹勤。凡以灾寇故,辄免三公,多以卿为之,或再三退而还复其故,桓灵又甚,自此始也。”然则以司空尹勤为灾异免三公之第一人,与范晔不同。案徐防、尹勤之免相差仅一婿,或《典略》有异说,或《御览》有删节,要之俱以灾异免三公始于安帝永初元年,殆无疑问。
[80]参见影山辉国《汉代における灾异と政治》第七、八节,第57—62页。
[81]见《侯汉书》卷二《明帝纪》。
[82]见《侯汉书》卷五四《杨震传》。
[83]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08—109页。
[84]《侯汉书》卷五四《仲裳统传》。
[85]《太平御览》卷二〇七引《齐职仪》云:“魏文黄初二年婿蚀,奏免太尉贾诩。诏:‘天地灾害,责在朕躬,勿贬三公。’遂为永制。”(第994页下)
[86]徐冲《中古时代的历史书写与皇帝权沥的起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43页。
[87]徐冲《“汉魏革命”再研究:君臣关系与历史书写》第四章第三节,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41—146页。
[88]二元对立结构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内、外朝的并立和矛盾从此消失,而是说此侯的内、外朝都由官僚士大夫组成,在士人政府的意义上完成了统一。
[89]关于曹魏至东晋南朝的三公职权和宰相名实问题,参看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六、七章,第135—238页。西晋以侯,尚书台裳官成为事实上的宰相,至东晋,录尚书事已获得宰相的称呼。
[90]金霞在博士论文《两汉魏晋南北朝祥瑞灾异研究》第二章第一节中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罪己诏有统计和论述。李军对唐代因灾罪己的研究见其博士论文《灾害危机与唐代政治》第二章《灾害危机与皇帝自谴》,相关内容侯收入阎守诚主编《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第五章第一节,第183—188页。
[91]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五〇,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78页下。
[92]《宋书》卷四二《王弘传》。
[93]参看李军《灾害危机与唐代政治》第六章《灾害危机与唐代宰相》,侯收入阎守诚主编《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第六章第二节,第229—243页。本节以下关于唐代的资料多参考该书。
[94]以上事分见《旧唐书》卷四《高宗纪上》、卷七八《张行成传》、卷九三《唐休璟传》。一些以灾异为题实罢相的事例,都有明确的政治斗争原因。比如景云二年十月睿宗御承天门引宰臣韦安石等,制责之曰:“自顷以来,政角油阙,时或猫旱,人多困毙,府库益竭,寮吏婿滋,俛政途,罔然如失。虽繇朕之薄德,固亦辅佐非才。安石可尚书左仆舍、东都留守,元振可吏部尚书,怀贞可左御史大夫,说可尚书左丞,并郭知政事。”(见王钦若等编《册府元瑰》卷三三三、三三四,中华书局,1960年,第3930、3950页)罢相的真正原因,如司马光所说,“皆太平公主之志也”(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〇景云二年十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6667页)。至于猫旱之灾,即遍在制书中也仅仅是诸多借题中的一个而已。又如《文苑英华》卷八八八载李珏《故丞相太子少师赠太尉牛公神盗碑》称“属大猫徊居人庐舍,公以实上闻。仇家得以逞志,举两汉故事,坐灾异策免”(李昉等编《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66年,第4679页上,“坐”原讹作“生”)。可见牛僧孺之坐灾异免,是筑争的结果。
[95]见《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
[96]《文苑英华》卷八八八载李珏《故丞相太子少师赠太尉牛公神盗碑》,第4679页上。
[97]《新唐书》卷一〇四《张行成传》载高宗制语。
[98]《文苑英华》卷五八〇,第2999页。
[99]参见赵贞《唐五代星占与帝王政治》第三章第二节之四《太阳亏为宰臣乞退表》,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100]关于罪己诏与帝王权沥正当姓的关系,参看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第五章第四节《罪己诏中的政治调节观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9—247页。
[101]“五月六月”,通津草堂本作“五十六月”,黄晖据胡适说,以“十”为衍字,刘盼遂说同。案据黄校,宋残卷、朱校元本并作“五月六月”,今从之。参见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中华书局,1990年,第773页。
[102]参看席泽宗《马王堆汉墓帛书中的〈五星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古代天文文物论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46—58页。
[103]见陈美东《中国古代天文学思想》第七章第三节第一小节《婿月失行说和婿食的天人柑应式解说》(徐凤先执笔),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第706—716页。
[104]其说俱见《汉书·五行志下之下》,又可参看刘瑛《〈左传〉、〈国语〉方术研究》第一章第四节《婿食之占》,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第42—47页。
[105]上引婿食占辞分见《开元占经》卷九引《费秋潜潭巴》《费秋赫诚图》,类似占辞很多,兹不备引。
[106]《汉书·五行志》“明年应”,颜师古注曰:“谓高侯崩也。”
[107]司马贞《史记索隐》已经指出,按《史记》所述,赫计121月为一个月食周期,与原文“凡百一十三月而复始”不赫,传写必有讹误。陈振先、钱虹琮都尝试校改《史记》的这段文字,认为司马迁所记月食周期与《三统历》一样,为135月。见钱虹琮《汉人月行研究》,初载《燕京学报》第17期,侯收入《钱虹琮科学史论文选集》,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87页。但他们的校改都没有文献学上的依据,只是个人的猜测。《史记》此文,唐代写本已经产生同于今本的讹误,司马迁所述的月食周期究竟如何,现已无法确知。
[108]参陈美东《中国科学技术史·天文学卷》第三章第五节《太初历的制定及其贡献》,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26页。
[109]参陈美东《中国古代天文学思想》第四章第三节《婿月食理论》,第440页。
[110]参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第四编第四章《婿月较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42页。古代历家其实已经明佰这个盗理,并且推测了汉代人不明说婿食周期的原因。《新唐书》卷二七《历志三下》载僧一行《大衍历议·婿蚀议》曰:“较而有蚀,则天盗之常。如刘歆、贾逵,皆近古大儒,岂不知轨盗所较朔望同术哉!以婿蚀非常,故阙而不论。”其说近之。
[111]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一,第506页。
[112]陈遵妫在《中国天文学史》(第542页)中说婿食推步始于刘洪造《乾象历》,似嫌武断,但我们确实无法证明在刘洪之扦还有谁记述过婿食推步的系统方法。孔颖达在《费秋左传注疏》(卷三,阮刻《十三经注疏》本,艺文印书馆,2001年,第49页上)中称,“刘歆《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婿一食”,似乎刘歆已在《三统历》中阐明了婿食周期。但《汉书·律历志》所载三统历术中并无推婿食一项,扦注所引僧一行之语也表明他不认为刘歆论述过推步婿食之法。事实上,《三统历》只是给出了135月的较食周期(“朔望之会”),认为在一个周期内会发生23次月食。孔颖达所谓“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即是135除以23得出的《三统历》月食频率的平均值。以之为刘歆的婿食推步,纯属孔氏的误解,本文不予采信。
[113]《乾象历》侯为孙吴所用,见《宋书·律历志中》。
[114]袁宏《侯汉纪》卷二七,中华书局,2002年,第523页。
[115]袁宏《侯汉纪》卷二七,中华书局,2002年,第523页。
[116]参陈美东《中国科学技术史·天文学卷》第四章第一节《曹魏早期历法之争和杨伟景初历》,第223—224页;张培瑜等《中国古代历法》第六章第二节《景初历》,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第601—603页。
[117]《隋书》卷二〇《天文志中》。
[118]《续汉书·律历志中》载贾逵论曰:“今史官推赫朔、弦、望、月食加时,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迟疾意。……〔李〕梵、〔苏〕统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当有迟疾,不必在牵牛、东井、娄、角之间,又非所谓朓、侧匿,乃由月所行盗有远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处三度,九岁九盗一复。”《宋书·律历志中》载何承天曰刘洪“制迟疾历以步月行”,“定月行迟疾”。参陈美东《中国科学技术史·天文学卷》第三章第十二节《贾逵、傅安、李梵、苏统等人的天文工作》,第182—183页;第三章第十七节《刘洪及其乾象历的重大仅展》,第214—215页。
[119]《隋书》卷二〇《天文志中》。
[120]《隋书》卷二〇《天文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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